日前,民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县人民医院赔偿了原告郑晗蕾(化名)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4359.81元。
年仅18岁的女孩郑晗蕾在老师眼里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同学眼里是个乐观、大方的“乐天派”,在父母眼里是个懂事、勤快的乖乖女。高考将至,为迎高考,她发奋学习、努力备考。然而,一次小小的手术却将不幸降临在她的身上,改变了这个花季少女的命运,上名牌大学梦也随之成为了泡影。
2009年3月23日,郑晗蕾因肚子痛到某县人民医院就医,经检查郑晗蕾的病情被诊断为“萎缩性胆囊炎、充满性胆结石可疑”,后住院进行治疗。某县人民医院及时对郑晗蕾实施了胆囊切除手术。本来是一个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然而手术后郑晗蕾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病情加重。当月,某县人民医院对郑晗蕾进行了第二次名为“胆汁引流术”的手术,手术时间竟长达9小时,手术后郑晗蕾病情仍未见好转,郑晗蕾一直住院治疗半年后回家休息。在家休息期间郑晗蕾高烧不断。2010年1月20日,郑晗蕾到青海省人民医院再次检查后才得知,因前两次手术的原因,已经对郑晗蕾的肝脏产生了影响,必须进行再次手术,且手术难度较大,需要去北京或重庆的医院做手术。同年2月,原告郑晗蕾再次到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得出的结论却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21天,病情丝毫没有好转。3月份郑晗蕾不得不赴重庆西南医院就诊,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期间,郑晗蕾的病情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胆囊吻合术后肝门胆管狭窄、胆总管结石”,重庆西南医院于3月10日对原告郑晗蕾进行手术治疗,十天后原告郑晗蕾出院。
因一个小小的胆囊切除手术,致使郑晗蕾在一年时间内连续三次手术,身体羸弱,创痕累累。郑晗蕾与其父母认为某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虽对郑晗蕾的病情进行鉴定,经青海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晗蕾的病情构成七级伤残,于是决定向某县人民医院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某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郑晗蕾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3112.71元。某县人民医院对郑晗蕾的病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青海省海东地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1、2009年3月24日第一次手术导致了原告胆总管损伤,继而出现肝功能损坏;2、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0日第一次手术后观察不仔细,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规定,未及时发现胆漏;3、2009年3月30日第二次手术前准备不充分,不严谨,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规定,此医疗事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郑晗蕾到某县人民医院就医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某县人民医院在医治郑晗蕾过程中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医疗事故,致使原告的伤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其行为违背了法定义务,侵害了郑晗蕾的身体健康权,某县人民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某县人民医院的错误医疗行为给郑晗蕾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故依法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郑晗蕾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4359.81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某县人民医院也如期履行了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