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无法办理房产证,法院调解促落实
  发布时间:2014-01-27 15:22:26 打印 字号: | |
  住了十几年的房屋,竟然无法办理房产证,法院调解促落实

90年代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在其名下成立了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1997年6月27日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承建开发了民和电影院家属楼的工程,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建筑公司正在修建过程中由于政策原因,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依法撤销。于是,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电影院家属楼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建筑公司。第三建筑公司施工时,马永明(化名)给其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1999年8月,第三建筑公司就将其修建的住宅一套折抵马永明的材料款转让给了马永明,马永明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11年12月,马永明到民和县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时,县房产局告诉马永明必须要有产权单位的证明,马永明就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要求民和建行给其办理产权证明,民和建行告诉马永明该房屋的产权人是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民和建行,而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又被注销,民和建行不能出具产权证明,马永明与民和建行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至法院,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马永明现居住的住房一套归马永明所有,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协助马永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官编后语,该案解决的难点是,马永明现居住的房屋的产权证应当由哪个单位协助办理? 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承建的民和电影院家属楼的开发商,是民和电影院家属楼的业主,但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撤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是撤销青海民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机构,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因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行是该案当事人,也是马永明居住房屋的业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方,继受了修建的民和电影院家属楼的全部债权债务,是该家属楼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又将其家属楼中的一套房屋转让给马永明居住,马永明就成为了其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马永明办理房产证应当由业主和所有权人共同协助办理。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业主,在商品房飞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和业主之间经常会因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发生矛盾,但双方一定要本着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解决纠纷,特别是业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让消费者的权利及时实现,为维护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