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我院在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支持下,依法强制执行了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乜某某土地行政撤销纠纷案。
执行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乜某某土地行政撤销纠纷案,由我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准予先执行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民国土监(2013)4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院依法受理后,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乜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乜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被征用土地的砖块,并交出土地。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确定的义务。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兑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顺利执行,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成立强制执行指挥部,在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了强制执行,通过执法干警当场拉起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执行人员标出其出路和界限,挖掘机将现场内的所有堆积物全部铲除,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当场将土地移交案件申请人,该案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圆满取得了成功。
此次对土地行政撤销纠纷案的依法强制执行行动,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