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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监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8-12 12:59:33 打印 字号: | |
  1、案件承办人不得牟取私利、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放弃自己的权利;

  3、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馈赠、吃请;

  4、不得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

  5、不得拖案、压案;不得故意拖延执行和隐瞒重大执行事项;

  6、不得违反评估、拍卖操作规程,弄虚作假;

  7、不得找当事人办私事;不得违法让当事人报销费用;

  8、不得私自办案;不得违规接待当事人议论案件。

  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指定监督电话向互助县人民法院党组或纪检组举报。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