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信访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13 09:46:52 打印 字号: | |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设立信访室,制定专人负责涉法涉诉来信来访工作,制作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对各类信访案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来信来访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督办。

三、凡来法院初访人员,进行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后,根据来访人员反映的事宜,填写《民和县人民法院来信来访接待及督办单》后,分流到各相关业务庭,由业务庭进行答复,答复不了或说反映问题无法解决的,向主管院长请示汇报,由主管院长进行答复或决定督办。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事件及重大信访事件,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四、根据信访事件的来源和本院领导批办意见,立案庭登记后,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制定办理期限,然后送责任部门办理。

  五、交办的信访事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分管院长牵头,与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并将处理结果报院长或分管院长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以便备查和司法统计。

六、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有关部门对立案庭分流交办的信访事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有关部门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同时应将领导批示和汇报材料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有关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同时直接答复信访者。  

八、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督办监督部门。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交办信访事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