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及时化解矛盾。结合我院审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在宣判、申诉、申请再审、执行时,当事人对原裁判结果或执行事项提出异议,由主审法判官或执行法官,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第三条 判后答疑坚持司法为民、公开公正、谁办案谁负责、辩法析理、定纷止争的原则。
第四条 判后答疑的范围包括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
第五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申诉答疑和执行答疑。宣判答疑是指宣判时,主审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初次申诉、申请再审由原主审法官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答疑执行答疑是指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和执行结束后,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法官将执行依据、程序、执行措施等相关事项进行答疑。
第六条判后答疑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后,通知原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据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进行答疑。
第七条 判后答疑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答疑的过程、内容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立案庭存档备查,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八条 承办法官接到立案庭接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接待并进行答疑。
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另行确定答疑时间进行答疑。
第九条 法官答疑时将根据答疑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将答疑结果记录后交立案庭存档备查:
(一)当事人经答疑后表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经答疑当事人仍有异议,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申诉权利,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以便防止矛盾激化。
(三)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再审建议。
第十条 立案庭应每月将判后答疑息诉息访情况向全院通报一次。
第十一条 将判后答疑工作纳入我院的考核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是考核承办法官的初次申诉率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审结案件总数的10%;否则在年终考核时,对承办法官每超一件扣50元现金。
(二)是判后答疑工作的息诉率,不得低于承办法官的初次申诉案件的50%,否则年终考核时,对承办法官每超一件扣50元现金。
(三)承办法官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判后答疑造成当事人缠访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在年终考核时,取消该承办法官的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