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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排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3 09:54:2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事件的排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涉诉信访案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建立排查工作机构,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为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工作负总责;各业务庭主要领导为涉诉信访案件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工作;各业务庭设立一名相对固定的兼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员,基层法庭庭长兼任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员,负责做好具体的排查工作,立案庭负责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工作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流、督办等日常事务。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排查,各业务庭(包括基层法庭)每月对辖区内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一次定期排查,在国内、省内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根据需要再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切实做到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情况说明、底数清。

第四条 涉诉信访案件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排查:

1、从信访积案中排查。将排查期内凡是尚未办结或虽已办结但仍未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积案作为重点给予排查。

2、从上级机关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中排查。要将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本院领导及立案庭等机关转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给予排查。

3、从检举中排查、政工科要从人民群众检举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中进行排查。

4、从当月审理终结案件中排查。各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应对当月审结宣判。个案从案件审理过程及宣判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等方面因素统盘考虑进行排查,将那些情绪过于激动、经释法后仍未消除疑虑,极有可能上访的当事人作为“有上访苗头”对象予以排查。

5、从执行案件中排查。从当月尚未执结的执行积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有上访苗头的反映给予排查。

6、从一切能够排查的其它渠道进行排查。

第五条 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基层法庭和县院各业务庭于每月28日(遇周末顺延)准时向立案庭上报当月涉诉信访案件排查情况,如当月没有排查出涉诉信访案件时,则实行“零报告制度”。

每逢会议、事件、重大节日,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专查专报。当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必须特事特报,在24小时以内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向主管院长汇报后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对排查出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信访积案”、“当月新发”、“有上访苗头”三种类型分别上报。

第七条 对排查出的涉诉信访案件,分类制定不同的化解方案。对“信访积案”重在寻找新的突破口,重新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对“当月新发”案件,因案施策,采取有效办法进行化解;对“有上访苗头”案件,侧重做好案件质量复查和法律释明工作,将“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仍按照“属地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办理,各业务庭应将排查出来的涉诉信访案件由立案庭及时分流落实到办案单位,责任领导,办案责任人,依法 、及时、有效地解决,特别是当发生群体性涉诉上访事件时,责任人认真负责,院领导要靠前指挥,有效控制事态,妥善进行化解。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赴省进京上访案件或上级督查督办的案件,严格推行“五定一包”制度,即定单位、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包案处理,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办结,达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目标。

第十条 建立排查工作责任追查制度,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工作旨在认真排查,及时化解,贵在按时上报,长期坚持,各业务庭切实做好排查工作,并按时上报排查报表,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滞后,排查工作不到位,不按时上报排查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因为排查不力,事先没有预防,导致突发群体性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