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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8-13 09:55:1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信访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资金的形式给予临时救助。

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以法院申请县政府拨付的转向司法救助资金为主,社会募捐为辅构成司法救助资金。

第二条:司法救助资金适用于本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阶段吗,救助对象为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中的自然人当事人,具体适用在可能音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穷尽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案件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信访人愿意按受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的人。

第三条: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案件标的物的金额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案件标的物的金额,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超过标的物金额,但最多不能超过标的额金额的两倍。

第四条:司法救助金的审批程序。

案件承办法官(责任人)对信访案件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确实无法化解,需要司法救助的,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提出司法救助的意见,提请庭室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司法救助的,由承办法官填写《司法救助金发放审批表》,报送本院院长审批。

第五条: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在“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下单独列支,对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民和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