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在县公安局、检察院、城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下,10月30日,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马玉蛟行政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我院经审查,与2014年6月19日作出民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后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被执行人马玉蛟不服我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东法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马玉蛟的复议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院责令被执行人马玉蛟在2014年9月30日前清除位于巴州河以东、西大街以北、自由街两侧、北环路以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马玉蛟名下的伊展坊粉面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为做到依法执行、和谐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的劝解说服工作,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遂于当日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为顺利执行该案,我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成立以院党组为核心的强制执行指挥部,在人大、政协代表和相关领导的现场指导下,检察院、公安局、城建局、公证处、县医院、川口镇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有序地拆除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该案强制执行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为我县城镇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