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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探索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为完善司法责任制迈出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5-01-15 14:46:32 打印 字号: | |
  为完善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近日,我院以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为抓手,大胆尝试改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在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青海省关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我院在深入调研,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将修改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作为改革我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有力抓手,大胆进行先行试点,以此来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这次修改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座次制,取消了按照行政职务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排名的方式,为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方案提出的给一线法官保留审判委员会委员名额提供了条件;二是严格审判委员会委员准入机制,探索审判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制,将审判委员会委员遴选范围扩大到全体法官,保证优秀的一线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同时取消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终身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法官或者因审委会讨论案件受到重大责任追究的委员,将免去其委员职务;三是明确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明确审判委员会将主要讨论三类案件:⑴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⑵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⑶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分管院长、庭长书面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减少对个案的讨论。四是明确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职责范围。合议庭对法庭审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文书制作负责。审判委员会不再讨论案件事实,审判委员会委员仅对其发表的意见负责。五是探索将审判委员会设立为法院内设咨询机构模式,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仅仅为合议庭提供参考意见,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时,合议庭可以进行复议,复议后仍然与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不执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从先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看,我院探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首先为一线法官保留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名额,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从而提高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其次减少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将研究案件的范围集中在法律适用上,改变了过去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效率不高等弊端。同时也让审判委员会委员这批优秀法官得以“解放”出来,回归审判委员会理应承担的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加强业务指导等主要职责上来。最后明确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的职责范围,合议庭和审委会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当错案情况发生时,追责就有据可循。

这项制度的改革切实推进了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的进程,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民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