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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另有真凶 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5-09-15 15:27:10 打印 字号: | |
  故意伤害另有真凶 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2014年5月,马某、马某甲等人在民和贴吧、微博、手机微信等网站相继发表了两篇题为《青海省民和县巴州镇发生恶性故意伤害儿童事件》、《青海省民和县13岁男童被砍,是弟弟所为——屈打成招》的帖子,其转载、浏览次数达到1400余万次。帖子内容反映民和县巴州镇羊羔滩村1名13岁的男孩深夜被其继母冶某砍伤的事件。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马某、马某甲犯诬告陷害罪一案,真实还原2014年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民和县巴州镇5.15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马某与马某甲系兄弟关系。2014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的长子马军(化名)在自家睡觉时被砍伤,马军家人怀疑是马某的妻子冶某所为并报案。在公安机关对马军伤害一案初查期间,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怀疑,将本案被害人冶某认定为伤害案的嫌疑人,且在2014年5月18日和6月7日,被告人马某甲指使其表弟马某乙在互联网分别发表题为《青海省民和县巴州镇发生恶性故意伤害儿童事件》、《青海省民和县13岁男童被砍,是弟弟所为--屈打成招》的文章,主要内容指砍伤马军是其继母冶某所为,并发布其照片。故意伤害案在初查中,受害人弟弟马龙(化名)已向公安机关陈述是其砍伤了马军,起因是当天因电视信号不好,调试信号接受器时两人发生口角,并发生械斗,马军持械对马龙进行了殴打,后被他人劝解。晚上马龙无法消除白天的愤怒,将正在熟睡的哥哥马军砍伤,马军也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认亦将此事实告知了被告人马某、马某甲。6月6日办案民警向马某、马某甲口头告知伤害马军的犯罪嫌疑人系其次子马龙。但被告人马某仍然继续诬告陷害冶某,二被告人还于6月10日至23日期间携带家人去青海省公安厅、民和县检察院、民和县信访局、青海省委信访办公室诬告冶某砍伤马军,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冶某的刑事责任。2014年7月2日民和县公安局向被告人马某、马某甲送达马军故意伤害一案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书。

经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陷害被害人冶某,利用互联网发帖、网上公布被害人照片,并纠集他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无理缠访、闹访,恶意攻击司法机关,意图使本案被害人冶某遭受刑事追究。二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将捏造的事实公布后,致使国内几十家互联网网站相继转载、阅读1400余万次,对被害人冶某的生活环境、身心健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二被告人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客观方面已经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依法对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民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