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张某因手头紧张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3日,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我院审理,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6550元。
判决生效后,在张某始终未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且银行账户均无余额,在案件执行即将陷入僵局之际,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又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开设有一个微信支付账户,账户里面尚有余额。考虑到网络时代财产情况瞬息万变的现实,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寄送冻结手续,并多次与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冻结了张某微信账户资金5604.32元,并将账户设定为只收不付。
看似普通的账户冻结,对于民和法院而言是首次尝试冻结微信账户。民和法院充分利用这一新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搜寻力度,积极主动与腾讯公司对接,对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名下交易频繁的微信账户果断予以冻结,有效压缩了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支付方式都悄悄地发生了改变,从以物易物到货币的使用,从卡片支付到移动支付,许多人出门只带一部手机就可以进行相关的衣食住行消费。移动支付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也有不少被执行人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转到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中,认为这样法院就查不到自己名下的财产,而无法执行。面对这种新形势,破解“执行难”还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等新型资产的查控力度,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藏匿,限制其消费行为,从而促使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