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马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马某在民和县川口镇南大街经营2号酿皮店多年,由于制作的酿皮色泽鲜亮,口感较好,购买的消费者很多,不仅在当地小有声誉,而且吸引外地的游客到民和购买酿皮,生意一直非常兴隆。2017年1月,海东市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例行工作检查时,对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的酿皮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该批次酿皮的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的酿皮中添加了硼砂、柠檬黄等物质,硼砂和柠檬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严禁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物质,添加此类物质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食用过多甚至会威胁生命安全。
被告人马某为谋取利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忏悔之一,并当庭表示不上诉。现我院已经对被告人马某采取逮捕措施,并由公安机关监狱执行。
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马某的行为不仅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民和食品的信誉。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净化食品市场,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并将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