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民和县法院再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冶某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当庭决定逮捕,交付公安机关收监执行。这是民和法院继“2号酿皮案”后审结的又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被告人冶某霞经营的“下集场5号”摊点经营酿皮、擀面皮等特色小吃数十年,因其经营的酿皮、擀面皮质量好、口感佳,在下集场市场小有名气,许多外地游客来到民和县都要慕名品尝。可近年来,冶某霞却在酿皮、擀面皮中掺加硼砂、柠檬黄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7年1月海东市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酿皮、擀面皮进行抽检,检测出其生产的酿皮和擀面皮在中含有大量硼砂、柠檬黄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冶某霞为谋取利益,在生产销售的酿皮等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消费者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冶某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知罪,态度诚恳,且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我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冶某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懊悔,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后语:食品安全关乎全县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要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的安心。我们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期望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秉持职业道德,遵守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全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