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由他人保管的钱财不翼而飞,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这样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老李在民和县川口镇经营一家小吃店。2018年10月14日晚,小陈与朋友一起前往该饭店吃饭,身上携带现金17000元,小陈感觉将17000元现金装在身上不安全,故将该17000元现金交由老李保管,最终导致小陈寄存在老李处的17000元现金不知去向。随后,小陈向民和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报案,此案还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
小陈认为,老李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造成保管物被偷的后果,使得自身遭受经济损失。但老李也有自己的说辞。老李承认小陈确将17000元现金交由自己保管,在场的还有李某某。据老李陈述,案发当天晚上19点左右,小陈和随即到来的马某某一起在自己经营饭店的2号包间吃饭喝酒,20点左右,李某某到饭店买肉,小陈将李某某叫去三人一起吃饭喝酒,老李自己就去了厨房。有一段时间,小陈分3次离开了饭店,分别为7分钟、5分钟、15分钟,自己家离小陈家来回只有10分钟的路程,所以老李怀疑是小陈自己将钱拿走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是谁的过错?
最终,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在老李经营的小吃店吃饭喝酒,将自带的涉案现金交由老李保管,两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管合同虽是无偿的,但老李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一方,对小陈的财产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涉案现金不知去向,老李亦无证据予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亦无证据证明小陈自己拿走的事实,故老李应承担返还小陈现金的责任。涉案现金的去向,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编者语:钱财作为贵重物品,本应由自身妥善保管,一旦交由他人保管,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如若遇到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保管钱财时,我们也应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