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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道酬信别忘本 胡添乱放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9-04-17 17:4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洒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被告人马某洒系本案证人马某胜妻子的姑表弟。马某胜一直在民和县川垣新区经营一家小吃店,主要经营酿皮、擀面皮、酸奶等食品。因被告人马某洒家庭条件不好,自2018年5月,马某胜就将店内的部分摊位交给马某洒自己经营油条、油饼、馒头、花卷等小吃,马某洒只需缴纳水、电费等费用,马某胜再不向他收取房租等其它费用。销售油条等食品所得的利润全部由马某洒自行支配。油条制作的用料、配料等具体由马某洒负责,并加工制作,其妻王某负责馒头、花卷的加工制作。

     2018年8月20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民和县食品市场进行检查时,抽取了被告人马某洒加工并对外销售的油条等食品进行检查,并委托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对所抽检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马某洒加工的该批次油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致铝的残留量高达969mg/kg (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为不合格。经公安机关侦查,涉嫌构成犯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洒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使用硫酸铝铵,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马某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故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后语:在一些食物中加入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物的色、香、味等品质,以及起到防腐、延长保质期的作用。但具体使用的时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食用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洒一心只为追求油条的品相和口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从业人员培训、以及监管的力度,完善相关机制。相关从业人员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生产、销售食品,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