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贾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中的受害人丁乙,也因猥亵被民和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情回顾。被告人贾名与丙红系夫妻,2018年3月17日晚,被害人丁乙在被告人贾名家中与贾名、丙红一同饮酒,在贾名醉酒回卧室休息期间,丁乙强行抚摸、亲吻贾名的妻子丙红,被丙红喊叫声惊醒的贾名赶来后,用凳子殴打丁乙头部,致使丁乙受伤住院。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丁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贾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被民和县公安局、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庭审经过。2019年6月20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贾名故意伤害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承认属实。被害人丁乙对被告人贾名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陈述因喝多可能对丙红说了什么不该说的话或者做了什么事,但是记不清了,只记得被告人贾名从卧室出来后,拿起地上的板凳殴打他,自己用双手挡着。证人丙红陈述,丁乙趁着自己丈夫不在时对她动手动脚,隔着衣服抚摸了她的胸部,还亲了她。
法槌落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名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丁乙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丁乙酒后抚摸、亲吻被告人贾名妻子,且已被民和县公安局因猥亵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认定其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过错,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名服判,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杯小乾坤大,壶中日月长”。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但始终强调“小酌怡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却借酒壮胆,做出违背纲常伦理的行为,引发一起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丁乙看到闻声而来的贾名出现在客厅时,便停止了对丙红的猥亵,主动终止不法侵害,此时贾名上前用凳子连续殴打丁乙,实属泄愤,其行为已不具有防卫的及时性、适当性、必要性,其完全可以选择报警,用法律手段保护丙红的合法权益。故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必须遵纪守法,当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首先考虑正确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紧迫危险之中时,才能做出防卫行为,切莫冲动。且醉酒不是犯罪的挡箭牌,饮酒切莫过量,过量的酒精不仅影响饮酒者身体健康,还有可能使人失去自控能力,增加诱发事故或做出暴力行为的危险因素。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