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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公告
作者:民和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30 19:48:08 打印 字号: |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青海省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控措施,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央及省市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青海网上法院(http://www.qhwsfy.gov.cn/)或青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青海网上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办理。

    、确需来我院进行开庭、办理相关事项的当事人,请佩戴口罩,并积极配合我院安检部门进行体温检测,在导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法院相关区域,不得随意走动。如有体温高、咳嗽等症状,请告知安检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涉及湖北省及重点疫区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本院通知为准。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会尽可能利用我省已上线使用的青海网上法院或青海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庭审直播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3904)了解具体案件的庭审情况。

    十、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理解。

    十、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理解并配合执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