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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窝藏网上逃犯?民和法院:判他!
作者:李庆业 冶玉明  发布时间:2020-08-06 16:56: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一起窝藏案,被告人马忠某等4人因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个月到个月不等的拘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忠某、马英某之子马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9 年1月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网上追逃2019 年11月至 2020年3月期间,民和县公安局民警数十次前往马忠某、马英某家,让其动员马维某投案,但二人均谎称不知其子马维某下落。2020年 1月,马维某潜逃至民和县川口镇某村其堂外婆被告人马秀某家中,马秀某随即联系马维某之母马英某,二人商议后,马秀某先让马维某在其家中留宿一夜,第二天又联系其妹妹被告人马则某让人把马维某送到马则某家中,后马则某在其邻居家租了一间房屋供马维某隐匿居住长达二个月之久,并在租住期间给马维某提供食品。马维某隐匿租住期间,其父马忠某、母马英某也时常前去送生活补给,直至 2020年 3月31日民和县公安局民警将在逃人员马维某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忠某、马英某、马秀某、马则某明知马维系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4被告在犯窝藏罪中事前有通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4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马忠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马英某、马秀某、马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