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法院官亭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马某、被告候某系母子关系。8年前原告马某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乡政府救助的房子,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多次向被告候某讨要赡养费无果后,将候某诉至法庭。2021年1月12日民和县法院官亭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家住民和县中川乡,有固定的的居所,且是低保户,每年享受国家低保金4000元,每月还有养老补助金180元,同时还缴纳了医疗保险。被告候某同为民和县中川乡人,常年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需承担一家五口人的生活,其中,包括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一位年迈的父亲,全家生活开销较大。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和意愿,最终判令被告候某每年向原告马某提供赡养费2000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孝顺父母就是在孝顺未来的自己,传承孝老敬老的优秀美德,共同提升家庭和社会责任,我们的父母才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才会更加和睦,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