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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何延霞  发布时间:2021-02-04 10:0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法院官亭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马某、被告候某系母子关系。8年前原告马某与丈夫离婚一直居住在乡政府救助的房子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多次向被告候某讨要赡养费无果后,将候某诉至法庭2021年1月12日民和县法院官亭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家住民和县中川乡有固定的的居所,且是低保户,每年享受国家低保4000元,每月还有养老补助金180元,同时还缴纳了医疗保险。被告候某同为民和县中川乡人,常年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需承担一家五口人的生活,其中,包括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一年迈的父亲,全家生活开销较大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意愿,最终判令被告候某每年向原告马某提供赡养费2000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孝顺父母就是在孝顺未来的自己,传承孝老敬老的优秀美德,共同提升家庭和社会责任,我们的父母才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才会更加和睦,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