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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引发言语冲突 不克制一方动手致伤
作者:马维俊  发布时间:2021-03-19 15:15: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马某某、被告冶民和县某中学学生。2019年12月校晨读期间,冶某某与某某在教室走廊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被告冶某某将原告马某某推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后经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879.81元。学校居间调解,双方法定监护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原告遂某某和学校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2021年1月22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双被告冶某某致伤原告马某某的事实均无异议。法庭认为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被告冶某某应对原告马某某由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冶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侵害行为给原告马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晨读期间发生殴打行为相互致伤,该时间段,学校老师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避免学生自行脱离管理范围发生意外。学校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庭认为对原告损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发生小摩擦、小纠纷也是在所难免,但一些小摩擦、小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可能会升级为打架斗殴。因此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学校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和家长应在日常教育和管理中,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注重日常细小矛盾的及时解决,避免矛盾问题的堆积。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让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从而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