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积极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原告当场履行了各项赔偿,三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原告为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第三人胡某系该公司员工。胡某在工作期间被机器轧伤左手,后胡某向海东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东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因工负伤。原告不服,向海东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海东市政府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东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之后,原告不服海东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海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将海东市政府和海东市人社局一同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无异议,只是对第三人胡某的赔偿问题有争议。明白案件争议焦点后,合议庭法官积极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向原告释明在工伤事故中用工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识到对法律理解过于片面,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第三人胡某经济损失。在被告及合议庭法官在场见证下,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胡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认可海东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当场一次性给付第三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并申请撤诉。至此,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得到妥善化解,原告也与第三人冰释前嫌。各方对合议庭法官竭尽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态度表达了感激之情!
加强多元解纷,注重源头治理,不仅能更好地减少双方的对抗情绪,有效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更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