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抬起衙门就群众 送法上门办实事
作者:李庆业  发布时间:2021-11-23 09:04:5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民和县法院聚焦县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立足审判职能,精准靶向施策,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马背法庭”精神,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彰显了法治的权威,也传递着法治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1月22日上午,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深入民和县川口镇山城村,在被告人赵某家中搭起了巡回审判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二十余名村民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启用移动庭审便携式设备,同步采集储存、录音录像,为庭审有序开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被告人赵某,系民和县川口镇山城村人,现年54岁。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20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8月,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多次犯罪,加之数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赵某大小便失禁,行动不便,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决定上门开庭审理该案,即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于20216月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川垣某十字交汇处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赵某受伤,二车辆受损。案发后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巡回审判法庭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次巡回审,体现了民和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司法服务最大范围地走进乡村农舍、田间地头,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减当事人累,既审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众,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志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