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法院川口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涉案财产得以及时履行,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哈某于202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月按当地习俗订婚,后李某给付哈某彩礼178853元,二人于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十个月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哈某不愿继续与李某共同生活,于2021年10月离家外出分居至今。遂李某将哈某诉至法院,要求哈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78853元。
由于该案涉案彩礼过高,且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就应返还彩礼金额争执不休、情绪激动,法官虽耐心主持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及时对该案开庭审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判决被告哈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05000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但被告请求再行调解,表示愿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哈某当庭向原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彩礼87500元,原告李某也返还了被告哈某的陪嫁财产。
法条链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定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现实中,因“高价彩礼”而产生纠纷、闹上法庭的情况时有发生。希望广大家庭在为儿女缔结婚姻时,充分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正确认识彩礼意义,坚决遏制“高价彩礼”陋习,明白缔结婚姻时多一点真心付出,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婚姻更能长长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