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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民和一男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被判刑
作者:冶玉明 韩君  发布时间:2022-06-02 09:43:1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6月1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在行进过程中掉头逆向行驶至民和县川官高速古鄯匝道口路段时,车辆失控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经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为209.948mg/100ml。经鉴定,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范围为73.7km/h-78.3km/h(事故发生路段限速40km/h)。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限速路段上超速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质量浓度209.94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掉头逆向行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酒在餐桌上是感情的催化剂,但在公路上,却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大罪魁祸首。酒驾入刑已十一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标语也随处可见,但就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依然有人心存侥幸心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不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还在行驶过程中掉头逆行,最终酿成事故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端午节假期即将来临,在与亲朋好友欢聚尽兴之后,务必牢记酒驾害人害己,交通安全无小事,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幸福,一定要清醒地握好您手中的方向盘,心中牢记法律底线,时刻守住安全红线,珍爱生命、文明行车,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端午节期间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