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1因虚构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为有效促进社保行业规范化管理,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情回顾:被告人李某1于1993年在其胞妹李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民和县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为李某2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1999年,李某2工作后,被告人李某1为享受“缴满15年即可领取退休待遇”而一直未给李某2办理退保,为了让李某2早点达到退休年龄和标准,被告人李某1向民和县社保局申请更改档案出生年月,并提供相关资料,成功更改李某2社保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又伪造有关李某2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因病退休报告、批复等,成功为李某2办理病退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一年多后,因李某2身份证号未通过审核不能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告人李某1再次提供虚假户籍证明更改李某2社保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企图一次性领取剩余保险金,又伪造政府证明及公证书等资料虚构李某2已死亡,以其为李某2唯一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办理了李某2的死亡登记手续,并从民和县社保局领取李某2的丧葬费、养老保险金等费用。案发后,李某1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裁判: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达72773.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社保基金关系着国计民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在此提醒参保人员,务必遵纪守法,诚信参保,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一旦发现恶意骗取、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员,将严格依法处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诈骗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