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精神病不是“犯罪执照”,精神病患者也绝不是“法外之人”!——民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
作者:冶玉明 韩 君  发布时间:2022-11-17 11:28: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患者故意伤人强制医疗案件,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霍某某强制医疗。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4日,霍某某对被害人霍某1心存不满,从自家厨房携带菜刀进入民和县某饭馆内,用菜刀向正在该饭馆内吃饭的霍某1头部连砍三下后将菜刀放回自家厨房,霍某1被他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霍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申请对霍某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并及时会见了被申请人听取了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及申请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分析。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霍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提醒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同时也可能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稳定群体,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法律上得到了“特殊照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病进行治疗的特殊处分措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依法管理和治疗,是对精神病患者的一种有效约束,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害,对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