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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提供劳务受伤害 法院调解获赔偿
作者:马建云  发布时间:2023-03-31 09:26: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的努力,被告保险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赔偿23800元,雇主当庭赔偿5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韩某应聘至某批发部从事商品运输工作, 2022年 8月份,韩某在卸货期间,手不慎被倒车的货车夹伤。韩某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将雇主某批发部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雇主表示,涉案车辆已投保 ,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且在韩某受伤住院期间,他已垫付医疗费 7000元,现不同意赔偿韩某损失。办案法官了解到韩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便积极主动与该雇主进行沟通。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后,雇主同意再赔偿韩某损失500元且当庭履行完毕,并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之后,办案法官又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计算韩某损失,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23800元,并2023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在提供劳务受害类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损害发生。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雇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生活标准为雇员提供安全措施和设施,并尽量为施工车辆和雇员购买保险,有效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雇员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