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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两专” “质效双优”|员工拔火罐不慎致老板烫伤 法官巧调解显为司法民情怀
作者:马建云  发布时间:2023-05-24 09:14: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员工张某分期赔偿老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为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某美容院老板陈某聘用张某从事相关工作,2022年11月份,该美容院老板陈某要求张某为其进行“拔火罐”身体护理,张某在拔火罐期间,不慎将酒精洒至陈某身上,导致陈某胳膊及腹部烫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求张某进行赔偿。

审理经过: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未申请对自身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等进行鉴定,却主张相应数额的赔偿金,张某以雇主陈某要求对其进行拔火罐进行身体护理,超出自己的工作范围,属于义务帮工为由,对陈某的损失拒绝赔付考虑到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有较大争议,为减轻双方诉累,尽快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办案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决定以调解方式促双方和解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摆事实讲道理帮助双方从法律角度明晰案情,分清自身责任经过不懈的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了解到张某经济困难,一次性赔偿能力不足,经陈某同意,决定张某从2023年6月起,每月底支付200余元直至付清,至此,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彰显了民和县人民法院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司法为民情怀,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拔火罐”等身体护理工作,属于新类型工作,为避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用工单位理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用工技能培训明确员工工作范围和用工时间,且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用工单位应尽量为员工购买保险。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