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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 ”“五年两专”|
遗产继承清债务 温情调解明法理
作者:马建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22:44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一件借款纠纷,却因借款方的病故而演变成一起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人债务清偿加保证责任承担的案件,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由债务人的妻子和儿子共同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185000元,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圆满结局,债权人特送来一面锦旗以表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

    基本案情:2021年2月,马某及其妻冶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用以马某经商,冶某之兄冶某1进行了担保。后马某因病亡故,且债务并未偿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冶某及其子马某2偿还该债务,冶某1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经过:办案法官受理该案件后,了解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冶某和马某2讲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及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对冶某1讲述了保证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冶某同意偿还涉案债务,马某2自愿和冶某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且不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冶某及其子考虑到冶某1系帮助其夫借款而担保,不愿让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张某放弃向冶某1主张担保责任,张某同意冶某1不承担责任,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冶某及其子马某2分期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冶某1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故,谚语中所谓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有限制条件的。但债务中存在例外情况,即债务若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夫妻双方应共同清偿,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夫妻一方偿还债务。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