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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勿耍小聪明,“零血检”也难逃刑责
作者:韩君  发布时间:2023-07-31 09:07:13 打印 字号: | |

民和一男子自作聪明,以为逃过血检,单凭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司法机关没有办法定罪,谁知却得到了从重处罚的结果。近日,民和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胡-峡口公路某路段时,撞到因暴雨原因倒在路中央的树木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某下车与从该路段经过的文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随即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当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1,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王某某带至医院准备抽取血样时,王某某借故上厕所脱逃当晚民警找寻王某某未果,电话联系手机关机,后民警联系其朋友于2022年8月15日将王某某传唤至民和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被告人王某某在抽取血样前脱逃,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未能进行血液检测,但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35mg/100m1,远远超过80mg/100ml,依照以上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该意见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认为当着交警面现场饮酒、大量喝水、自备酒精检测仪器或者是逃脱血检就能够干扰检查、逃避处罚的想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请千万不要信以为真,更不可动歪脑筋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心中牢记法律底线,时刻守住安全红线,始终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案为鉴,自觉配合警察执行职务,远离酒驾醉驾,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