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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以身试法,缓刑变实刑
作者:王雪玉  发布时间:2023-08-07 08:4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于2023年1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自民和县总堡乡往川垣新区行驶,驶至川垣南路和谐苑路段,发现民警正在路查,李某某当即停车并弃车逃跑,路查民警追至海鸿南区时将李某某查获。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82.2625mg/100ml。

法官提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牢固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缓刑考验期限是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的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执行虽然没有围墙的束缚,但也有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而李某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最终自尝苦果,缓刑变实刑。不要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若一错再错,法律必将毫不留情,坚决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