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均拒不履行抚养婚生未成年多重壹级残疾男孩安某的义务,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院责令你们到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日前,民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父母因家庭矛盾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承担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残疾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案件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海某与被告安某于2008年11月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其中次子小安系多重壹级残疾壹级未成年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起诉至民和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判令残疾婚生男孩小安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亦不承担抚养残疾孩子的义务。
案情分析
民和法院古鄯法庭在收到该案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原、被告仅考虑自己的离婚诉求,而无视未成年残疾男孩安某的健康成长,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承办法官认为,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拒绝抚养未成年残疾男孩,该行为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其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原、被告生育的次子小安为残疾人,确系家庭之不幸,无疑增添了双方的养育负担。基于此,双方当事人更应当相互扶持,相互体谅,齐心协力共同履行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不幸的家庭遭遇增添一丝慰藉,亦对于婚生次子小安的成长和双方当事人以后的生活都更为有利。反之,若原、被告离婚后,不仅不会让双方的生活变得更好,反而会使得本就艰难的生活愈加雪上加霜,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另,本案原、被告亦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
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自此,家庭教育不再仅是“小家”的义务,更是全社会“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亦印发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法律规范及司法文件的施行,调动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侵害未成年权益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法官履行能动司法职责、法院开展溯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
猜你所想
问:什么是家庭教育?
答: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问: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答: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问: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答: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问: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吗?
答:1.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是哪些?
(一)监护职责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实施遗弃、虐待、伤害、歧视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2)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二)法治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问: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答:有以下情形存在,并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2.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问:父母对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怎么办?
答:《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