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锦旗底色映初心  “如我在诉”助公正
作者:陈强  发布时间:2023-10-31 10:07:09 打印 字号: | |

1023午,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收到一面写有依事实伸张正义据法律维护公平”的锦旗。这面锦旗是四川省大英县的一名当事人赠予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办案团队,以表示对法庭办案团队工作的肯定。

案情回顾

该案为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系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后由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原告覃某从事蜜蜂养殖工作,经某货运部联系到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李某,将300余箱蜜蜂及其相关物品由甘肃某农场转运至我省某县,同日李某驾驶自营的半挂车起运涉案物品,凌晨1时10分许,在G30甘肃武威永古段K1822+167(永登县武胜驿镇界牌路段)处时,该车辆挂车车厢内突然起火导致原告总价值 269750 余元的承运物资全部烧毁。该起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系遗落火种引燃挂车内第二护栏蜂箱处的可燃物发生火灾,鉴定机构评定因该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3余万元。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案件处理

古鄯法庭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意识到该案能否妥善解决对于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但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咨询消防人士专业意见,对案件的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后,发现本案中的难点如何处理货运损失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纠纷使用承运者严格责任规则,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系普通社会大众,且火灾的发生系外来火种引起,并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货运损失承担而言,如果机械适用严格责任制,会过度加重承运人责任,忽略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难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到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和“如我在诉”的倡议,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诸多法律因素,在严格适用法律的条件下,从法学理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切入口,对货运损失的承担做出了适合本案的妥善处理。承办人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需要考虑过错,但在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仍然需要从一般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视角或善良管理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视角,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就本案而言,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以实现法理下讲情理,情理中透法理,促进个案公平合理解决。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团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预知行为风险或确保行为目的实现”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在适用严格责任之前,应当结合个案证据,厘清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多少的重要划分依据。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覃某作为有养蜂资质的职业养蜂人,对于养蜂行业的行业习惯和风险防范认知水平应当明显高于常人,理应能够合理预见危险因素或致害后果并积极预防,诸如是否需要覆盖篷布、喷烟器的处理、随车杂物的包装方式等应当妥善处理,但其未采取积极措施或者要求承运人按照蜜蜂行业转运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输保障,对于货物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货运行业人员,其应当具备最基本的道路运输安全防范常识,诸如配备车载消防器材、道路应急救援设备等,本案中,被告李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避免产生了“概率”上的贡献力。综上,虽然火灾事故并非二人的直接过错所致,但是双方的安全防范常识不足、行业规范保障意识不强,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都对火灾的发生以及发生后的损害程度起到了原因力、概率上的推动作用,另外,基于覃某、李某的市场主体现状,关于货运损失的责任承担,法院作出了被告李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覃某承担40%的责任的判决。

      一面锦旗,既是肯定,也是鞭策本案中,综合权衡后会加重原告覃某的责任,但是原告却向审判团队送来了依事实伸张正义据法律维护公平的精神勉励,由此可见,人民群众怕的不是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而是担心受到不公正对待。如果能“以我在诉、换位思考”的立场办理每一起案件,即使结果并不能完全让所有当事人满意,也会收到当事人对判决的敬畏和对审判人员的尊重。这份信任和感谢将激励古鄯法庭每位干警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继续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这一过程中,也必将使得基层法庭人的“‘小法庭’也能释放‘大能量’”的理想之花绽放的更加耀眼。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