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离婚就像一场战争,硝烟散尽,满目疮痍。本案中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还要继续拉锯、对薄公堂。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调解,对涉及的金钱给付义务重新约定了具体的给付时间,使得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于2023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民和县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杨某所有,杨某一次性给付田某房屋折价款1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由杨某偿还,自离婚后杨某至今未给付田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田某与杨某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了分割协议,因杨某迟迟未履行协议内容,田某诉至法院。调解中杨某表示自己并非不履行协议内容,而是自己现在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能力。田某则表示杨某既然已经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杨某是故意不履行协议内容。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调解,通过与杨某单独沟通了解到杨某现在无固定收入,且离婚距今只有两个月,确实未能筹措到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折价款,并非有意推脱,杨某请求法官一定帮助自己争取到履行时间,自己也会尽快筹措资金。考虑到杨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与田某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田某能念及旧情,给予杨某一定的时间让其筹措资金,并耐心的向田某解释,如果杨某再次不按照协议履行,田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用心调解下,田某同意了杨某的意见,愿意给其一定的时间让其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