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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仅三天婴儿被遗弃,法院判了!
作者:钟慧兰  发布时间:2024-02-05 09:30:38 打印 字号: | |

   家,原本是我们避风的港湾,是给我们温暖的地方,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关爱,患难与共,不离不弃。可是,有的儿女,却对年迈的父母不尽孝心;有的父母,却对年幼的子女不尽义务。近日,民和法院审结一起弃婴案,以遗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冶某、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人冶某在外地打工时与一名男子相识(身份不详)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4月冶某回民和县发现自己怀孕并试图联系其男友未果。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冶某在民和县某医院未婚生育一名男婴,后被告人冶某的父亲冶某某、母亲马某共同商议将该男婴丢弃,以便他人捡回收养,期间冶某对其父母丢弃男婴的计划默许。同月27日中午,在民和县某医院门口三人将仅出生三天的男婴装在事先准备好的手提行李袋中,后被告人冶某某将装有男婴的手提袋放至民和县某街道路口处后离开。当日13时许,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该男婴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冶某系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冶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被告人冶某某、马某共同帮助冶某将出生仅三天的新生婴儿遗弃,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综合被告人冶某、冶某某、马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冶某、冶某某、马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2.哪些人负有扶养义务?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

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赡养与被赡养关系;

夫妻之间的扶养和被扶养关系;

           在特定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妹和兄姐之间也会产生抚养或赡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非家庭成员但负有“抚养义务”的,也有可能构成此罪,例如孤儿院、福利院等。由于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也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如果明知自己的遗弃行为很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不管,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生命是无价的,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和呵护,我们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每一个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都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公众,如果发现类似遗弃行为,请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我们也提醒大家,逃避法律责任,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善待每一位家庭成员。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一个和谐有爱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生命的美好。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