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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和一对表兄妹结婚多年闹离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作者:陈强  发布时间:2024-08-28 09:14:52 打印 字号: | |

  “我的父亲和被告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官询问,坐在原告席的罗某这样说。这一幕发生在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开庭审理的罗某(女)诉肖某(男)离婚纠纷案的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罗某与肖某从小认识,双方于2019年5月自由恋爱后在一起生活,同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24年2月,罗某以双方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要求离婚。2024年3月,开庭审理该案时,经法官询问,罗某和肖某相继认可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双方是表兄妹关系,办案法官随即分别调取罗某父亲和肖某母亲的户籍证明并证实该血亲关系。

经法庭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罗某与肖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而结婚,最终依法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提示

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我国民法典规定,凡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