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新规”,让“礼”返还更有“理”
作者:多杰措毛  发布时间:2024-09-18 15:05:25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聘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或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而彩礼返还的比例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难点。近日,民和法院川口法庭结合“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当事人马某与冶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习俗前往冶某家下聘并交付彩礼9万元,后马某一直联系冶某,想与之商议结婚事宜,但冶某以自己有恋爱对象为由,拉黑并删除马某所有联系方式,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受理案件后,川口法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尽管调解员循循善诱、讲明利害,但被告冶某拒不返还。彩礼返还比例以时间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本案中,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举行婚礼仪式,调解员以此为切入口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彩礼8.5万元,并当庭履行了2.5万元。

下一步,民和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和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加强“抓前端,治末病”矛盾纠纷化解,持续加大婚姻家事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陋习,为推动全县文明节俭婚嫁新风,构建和谐健康家风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亮点:

明确彩礼范围:

彩礼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

如果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者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一些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则不属于彩礼。

明确诉讼主体: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规定》新增了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和县人民法院